【聚焦文明交通】嚴查不放松!交警部門重拳整治摩托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中……
2021-02-23
在交通秩序整治第三輪“百日行動”中,市交警部門針對摩托車交通亂象,組織開展摩托車交通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全面加大對各類重點違法行為的現(xiàn)場查處力度,重點查處無牌無證、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和不戴安全頭盔、不按車道行駛、“闖禁行”等交通違法行為,堅決做到發(fā)現(xiàn)一起、糾正一起、處罰一起,切實筑牢路面防線,全力穩(wěn)定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2月21日上午,交警金平大隊五中隊組織多名民警在杏花潮汕路口開展摩托車專項整治行動。9時56分許,一男子駕駛一輛號牌為粵D15XXX的白色摩托車沿杏花路東往西行駛至杏花潮汕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檢查。經(jīng)核查,該男子駕駛的摩托車是在潮陽區(qū)注冊登記的,上牌時間為2018年4月。

“你所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駕駛禁止進入中心城區(qū)行駛的摩托車進入中心城區(qū)行駛,現(xiàn)在依法對你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眻?zhí)勤民警告知違法駕駛員其行為屬于“闖禁行”并對他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告知他該車輛不允許進入城市中心區(qū)域行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汕頭經(jīng)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以及《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20】52號)之規(guī)定,2020年7月1日起,禁止非本市號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潮陽、潮南區(qū)、南澳縣注冊登記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進入汕頭市城市中心區(qū)域行駛。
上述車輛需經(jīng)中心區(qū)域通行的,應按以下路線行駛:國道324線(外砂)一一下埔橋閘(老橋)——汕樟北路(汕樟梅溪橋路口以北)——梅溪橋——護堤路(護堤梅溪橋路口以南、護堤金鳳路口以北)一一金鳳中路一一大學路(大學金鳳中路路口以西)一一金鳳路橋一一西港橋一一礐石大橋通過。?

自該公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非本市號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潮陽、潮南區(qū)、南澳縣注冊登記的摩托車進入該區(qū)域行駛。上述車輛需過境的應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對不按指定路線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10時15分許,一男子駕駛號牌為粵D72XXX的摩托車搭載一名中年女子行駛至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檢查。經(jīng)現(xiàn)場核查,民警發(fā)現(xiàn)駕駛人方某駕駛的摩托車已達報廢年限。隨后,民警對方某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駕駛報廢摩托車的危害性,并依法對其作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法扣留車輛。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法扣留車輛。
接下來
汕頭交警部門將持續(xù)開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動
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強力推進摩托車整治工作
在此呼吁廣大交通參與者
自覺遵交通法規(guī)
安全文明出行
共同營造良好的交通環(huán)境?
來源 | 汕頭交警


